1、拆解報廢汽車零部件時,應當使用合適的專用工具,盡可能保證零部件可再利用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。
2、應當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冊進行合理拆解,沒有拆解手冊的,參照同類其它車輛規定拆解。
3、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各種廢液應抽空并分類回收,各種廢液的排空率不低于90%。
4、不同類型的制冷劑應分別回收。
5、各種零部件和材料都應以恰當的方式拆除和隔離。拆解時應避免損傷或污染再利用零部件和可回收材料。
6、按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應解體銷毀的總成,拆解后應作為廢金屬材料利用。
7、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倉庫前應做清洗和防銹處理。